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工参加高技能职业培训,规范经费补助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补助对象及条件
年满18周岁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高级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
(一)参加培训时已在永康市域内企业就业六个月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专项高级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一)的劳动者参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可、委托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资质的外地培训机构培训,通过鉴定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上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实行经费补助职业(工种)范围
实行经费补助的职业(工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
三、经费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按照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8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所需经费在高技能人才经费中列支。
四、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我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承担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组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不再办理申报认定手续,按确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培训。
五、办班程序和培训报名
(一)培训机构应在办班前15天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面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组织培训。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预先按补助额度给予抵扣减免。
(三)培训开班前7天内,培训机构应将《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经费补助流程
(一)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由培训机构负责代办培训补助经费的申报手续。
(二)培训机构在办理培训补助经费申报手续时,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1、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表;
2、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人员名册;
3、培训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复印件(本人签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查核实后,根据培训补助经费申请人员名册,直接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培训学员。培训补助经费有关材料和发放情况每年报市人才办备案。
(四)经审核同意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外地培训机构培训,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凭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评审材料、劳动合同,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申报手续。自行参加外地组织的技师、高级工培训的人员,不予培训经费补助。
(五)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报半年办理一次。
七、工作要求
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办学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做好签到等相关台帐记录,对于教学管理不善、培训效果不佳、档案资料不全的,将取消培训定点资格。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